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7號
TYDM,112,聲保,27,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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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明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明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高明聖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 國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861號核准假釋,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 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 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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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