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9號
TYDM,112,聲保,19,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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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毅豪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毅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另受刑人於民 國107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9月3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3 年5月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復於112年3月25日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 201407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 訛。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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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