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人 即
指定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被 告 林佑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矚訴字第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二、按被告之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 ,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林佑昇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具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故命 被告自111年11月4日起開始審判中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嗣被告首次羈押期限屆滿前,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⑴ 被告犯起訴書所載罪名之嫌疑仍屬重大、⑵被告曾勾串本案 證人、共犯及湮滅本案證據,而本案尚有證人B2、B6、B7等 人未到庭行對質詰問,參以被告於106、107、108、109、11 0、111年之近6年,年年均有遭通緝之紀錄,且被告至少2次 出入柬埔寨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有依賴境外犯罪集團支援其 國外生活之可能,故被告仍具串證、滅證、逃亡之虞等羈押 原因、⑶除羈押外,難有其他替代方式可防止被告串證、滅 證及逃亡,且本案欲維護之公共利益高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維 護,故被告具延長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自112年2月4日起 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固稱主要共犯陳品硯及林榮裕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完 畢,被告已無勾串或影響證人供述可能等語。惟本案尚有B2 、B6、B7等證人尚未到庭接受詰問,另證人A2近期亦已返國 ,故被告仍有串證之可能。聲請人又稱被告願提出新臺幣20 萬元、願接受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及定期至派出所報到等 以擔保到庭受審等語。然被告本案所犯係3年以上之重罪,
參以被告有國外犯罪及居住經驗,故該等強制處分均僅能防 止被告以正當合法方式出境,尚難防止被告以其他非法之方 式離境。聲請人再稱被告之父親過世,希望能讓被告有機會 奔喪等語。但被告之親人過世,仍不使被告之羈押原因及羈 押必要性消滅,且本院已令監獄管理者攜同被告前往祭拜父 親。末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情形,是以, 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