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婉茹
被 告 徐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