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12年度,20號
TYDM,112,桃簡附民,20,202303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筠捷
被 告 邱志杰
余兆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桃金簡字第4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