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2年度,559號
TYDM,112,桃簡,55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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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成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合計達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即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 之行為。是核被告李冠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 行為同時持有數種第三級毒品,因僅侵害一法益而屬單純一 罪。又被告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 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持有行為,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禁令,無 故持有第三級毒品,且其所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 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之危險,惡化社會秩序,所為實有 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 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洗車業,家庭經濟狀況 貧寒(見毒偵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之說明: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雖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應沒入銷 燬之毒品,係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 犯罪行為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惟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始為適法(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



出第三級毒品成分(結果詳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乙節,有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 111年12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 131至137頁),而上開物品均係被告逾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 ,既經論定如前,依上說明,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5只,因以現行 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 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一併沒 收之。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㈡至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見毒偵卷第47頁),雖均為被告所有 ,然上開行動電話均與被告本案犯行皆無關涉乙情,經其於 警詢時供稱甚明(見毒偵卷第23頁),而依卷內事證,復無 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開物品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 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得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0包(含包裝袋10只) ⒈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⒉總毛重18.30公克,總淨重16.462公克,驗餘總毛重18.259公克 ⒊抽樣分析10包取1: ⑴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724-1,毛重2.50公克,淨重2.249公克,使用量0.041公克,剩餘量2.208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83.2%,純質淨重:1.871公克 ⒋依鑑定結果推估總毛重18.30公克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為13.695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9包(含包裝袋9只) ⒈證物外觀:AAPE猿頭紅紫迷彩底混合包(內含黃色粉末) ⒉總毛重53.30公克,總淨重46.039公克,驗餘總毛重52.998公克 ⒊抽樣分析9包取1: ⑴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724-2,毛重6.60公克,淨重5.701公克,使用量0.302公克,剩餘量5.399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8%,純質淨重:0.387公克 ⒋依鑑定結果推估總毛重53.30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3.125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5包(含包裝袋5只) ⒈證物外觀:HAPPINESS金字黑底混合包(內含棕色粉末) ⒉總毛重23.90公克,總淨重20.451公克,驗餘總毛重23.508公克 ⒊抽樣分析5包取1: ⑴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724-3,毛重4.90公克,淨重4.193公克,使用量0.392公克,剩餘量3.801公克 ⑵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10.3%,純質淨重:0.431公克 ⒋依鑑定結果推估總毛重23.90公克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為2.102公克 4 毒品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證物外觀:米色粉末 ⒉實驗室分析編號DAB3724-4,毛重2.90公克,淨重2.405公克,使用量0.051公克,剩餘量2.354公克 ⒊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7.6%,純質淨重:1.385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639號
  被   告 李冠成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冠成(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9月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凱悅KTV,向年籍不詳綽號「 阿正」之男子,以新臺幣2萬元之價格,購得愷他命10包、 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5包,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共計5公克以上。嗣於1 11年10月3日晚間10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盤 查查獲,並扣得愷他命10包(驗前純質淨重共13.695公克) 、咖啡包15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共6.612公 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冠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現場及毒品照片在卷可稽,而扣案毒品愷他命、咖啡 包經送鑑驗後,分別經定性檢驗結果為愷他命、4-甲基甲基 卡西酮,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10包、摻



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5包均係違禁物,除因鑑驗而 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查,扣案毒品經鑑驗並未含有第 二級毒品成分,要與構成要件有間,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葉益發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賴佩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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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