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427號
TYDM,112,審金訴,427,202303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0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光榮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 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持以收取不法款項,且一般正常交 易,多使用自己帳戶收取款項,以降低轉手風險並杜爭議, 殆無使用他人帳戶收取款項,再行要求帳戶所有人提領款項 另為交付之必要,故先行提供帳戶,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之工 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之俗稱「車手」行為,竟 仍不違背其本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小雲(音譯)」之人(下稱「陳小雲」)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前之不詳時 間,將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提供與「陳小雲」及其所屬詐 欺集團,同時負責提領帳戶內詐欺所得贓款,擔任車手之工 作,再由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10月間起,以通訊軟 體LINE暱稱「橘子」與告訴人易天佑聯繫,並以交友詐騙之 方式訛詐告訴人匯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 ,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前開被告名下郵局帳戶,再 由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 領出後,交由不知情之包裹宅配人員回繳詐欺集團,致告訴 人受騙匯出之款項去向遭隱匿而難追查。因認被告涉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光榮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2年3月 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易天佑 110年12月13日11時4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3日12時44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5日12時51分許 5萬元 110年12月15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5日13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15日13時50分許 9,000元 110年12月15日13時51分許 900元 110年12月21日14時31分許 20萬元 110年12月21日14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4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4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5時07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5時08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5時09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1日15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2日8時1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2日8時10分許 2萬元 110年12月22日8時11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32分許 15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1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2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3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4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5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6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3日15時57分許 2萬元 111年1月4日8時40分許 1萬元 111年1月4日8時42分許 900元(起訴書誤載,應予刪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