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48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忠憲犯攜帶兇器踰越門扇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棘輪式電線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12行「基於持有兇器之加重竊盜犯 意,於111年6月1日2時許,至桃園市桃園區吉安街與吉安一 街口(璟都米蘭建設工地地下室),帶同不知情之吳亞儒( 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廖忠憲乘無人注意之際,翻越該工地 圍籬,進入工地地下室1樓,持有客觀上具傷害性之棘輪式 電線剪」補充更正為「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11年6月1 日凌晨2時許,帶同不知情之吳亞儒(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至桃園市桃園區吉安街與吉安一 街之璟都米蘭建設工地,由吳亞儒在外等候而其獨自進入該 工地;嗣廖忠憲以棘輪式電線剪剪斷工地側邊圍籬上之鐵鍊 ,行至該工地地下室1樓,見四下無人,即先從該地下室1樓 倉庫大門上之門縫處翻入倉庫內物色財物,待物色完畢復又 自該門縫翻出,並持棘輪式電線剪破壞外掛於該倉庫大門之 鎖頭後開啟該倉物大門進入倉庫中」。
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7中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000-00-00璟 都米蘭工務所電線遭竊案照片85、86」更正為「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000-00-00璟都米蘭工務所 電線遭竊案照片86張」。
㈢證據部分補充「勘察採證紀錄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各1份」 、「被告廖忠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毀越」,指毀壞與踰越二 種情形,所謂「毀」係指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超 越或踰越而言,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門窗、安全設備之行 為使該門窗、安全設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 要件;又毀壞門鎖而行竊,應視該鎖之性質而論以毀壞安全 設備或門扇,若該門鎖係附加於門上之鎖,則係毀壞安全設 備竊盜,如該鎖為門之一部,則應認為毀壞門扇之加重竊盜 罪(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385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同 條項第3款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其 種類並無限制,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 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台上字第5253號判決參照)。查米蘭建設工地遭剪斷之圍籬 鐵鍊、破壞之倉庫大門鎖頭係額外附加於圍籬及大門之物, 此有卷附照片可佐(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 3481號卷〈下簡稱偵卷〉第183頁反面照片33、第191頁照片78 ),是依上揭說明,核屬安全設備無誤;次被告持以剪斷鐵 鍊、破壞鎖頭所用之棘輪式電線剪,其前端為金屬所製,自 屬質地堅硬,如朝人揮擊,在客觀上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 、安全造成危險,當屬兇器無疑;是核被告先剪斷圍籬鐵鍊 進入工地,復翻越工地倉庫大門門縫進入倉庫物色財物後, 再持電線剪破壞倉庫大門鎖頭進入該倉物竊取財物之所為,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門扇毀 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起訴書漏未論以同條第2款之加重要件 ,雖有未洽,然此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詳本院卷第 45頁),且亦僅係同條項加重要件之增減變更,仍屬構成要 件及法條相同之加重竊盜罪,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故本院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106年 度簡字第183號、108年度簡自第9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2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62號裁定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286號裁定駁回確定,於109年4月19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下簡稱前案紀錄),其於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罪,雖經檢察官於 本院審理時具體明確指出,並說明與本案構成累犯關聯性, 以及敘明加重其刑之理由(詳本院卷第51頁),並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固堪認本件被告業已構成 累犯,然被告表示其前案紀錄所犯罪名跟現在的罪名不一樣
,不是累犯(詳本院卷第51頁);而本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雖有上揭構成累犯之情形 ,惟屬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其所犯加重竊盜罪間,彼此罪 質迥異、犯罪手法與型態亦不相同,況無他據可徵被告本案 犯行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尚無就法定 最低刑度予以加重之必要,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不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反圖不勞而 獲,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 不當,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陳孟旭所受損失之 程度非輕;暨考量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 庭經濟狀況(詳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沒收:
㈠查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未 扣案,亦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雖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上 揭物品其已拿去變賣,忘記獲得多少報酬等語(詳偵卷第20 3頁反面),然被告未能明確指出變賣所得價額,且無法提 出相關單據以資查證,而本院遍查全部卷證亦無證據可資證 明被告所述為真,是尚難認定被告就上開物品確已變賣而喪 失事實上支配處分權,或其變賣所得款項之數額,故為免被 告實質上保有不法之犯罪所得,本院認應就此部分之犯罪所 得採原物沒收,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用以為本案犯行所用之棘輪式電線剪1把,是被告攜至 米蘭建設工地現場,並棄置於現場(詳偵卷第193頁),足 徵被告對該電線剪應有處分權,是該棘輪式電線剪自屬其犯 罪之工具,既經員警查扣且於該電線剪握把上採集DNA檢體 (詳偵卷第41至43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振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品項 規格(長度) 數量 價格 1 華新耐火線FR白色 2.0mm 4捲 1萬7,680元 2 PVD控制電纜 2.0X5C 1捲 5,667元 3 華新14綠色電線IV 100米 7捲 4萬2,033元 4 華新14黑色電線IV 100米 1捲 6,004元 5 華新14藍色電線IV 100米 1捲 6,004元 6 華新耐熱線HR紅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7 華新耐熱線HR白色 1.6mm (200米) 3捲 8,052元 8 華新耐熱線HR藍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9 華新耐熱線HR棕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0 華新耐熱線HR橙色 1.6mm (200米) 1捲 2,684元 11 華新耐熱線HR黑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2 華新耐熱線HR黃色 1.6mm (200米) 4捲 1萬零737元 13 華新耐熱線HR灰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4 華新耐熱線HR綠色 1.6mm (200米) 3捲 8,052元 15 華新5.5電線IV紅色 100米 8捲 1萬9,180元 16 華新5.5電線IV白色 100米 3捲 7,192元 17 華新5.5電線IV黑色 100米 8捲 1萬9,180元 18 華新2.0電線IV紅色 100米 40捲 5萬2,704元 19 華新2.0電線IV白色 100米 40捲 5萬2,704元 20 華新2.0電線IV綠色 100米 60捲 7萬9,056元 21 華新2.0電線IV黃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2 華新2.0電線IV藍色 100米 7捲 9,223元 23 華新2.0電線IV橙色 100米 5捲 6,588元 24 華新2.0電線IV棕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5 華新2.0電線IV灰色 100米 5捲 6,588元 26 華新2.0電線IV黑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7 華新2.0電線IV紅色 100米 15捲 8,100元 28 華新2.0電線IV白色 100米 15捲 8,10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33481號
被 告 廖忠憲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樓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忠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 稱屏東地院)分別以106 年度簡字第183 號、108 年度簡字 第9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確定,並以108 年度聲字 第13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286 號裁定駁回抗告 確定,於民國109 年4 月1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料其不 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持有兇器之加重竊盜犯 意,於111 年6 月1 日2 時許,至桃園市桃園區吉安街與吉 安一街口(璟都米蘭建設工地地下室),帶同不知情之吳亞 儒(另為不起訴處分),由廖忠憲乘無人注意之際,翻越該工
地圍籬,進入工地地下室1 樓,持有客觀上具傷害性之棘輪 式電線剪,竊取置放該處陳孟旭所有之附表所示之物【總價 值約新臺幣(下同)43萬3,988元】,後由吳亞儒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上址搭載廖忠憲離現場,復廖忠 憲將附表所示之物至新北市新莊區幸福路上某資源回收場販 售。嗣經陳孟旭於同日8時許,驚覺物品遭竊遂報警處理, 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孟旭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忠憲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吳亞儒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其於斯時有至上址,聽取其雇主即被告指示搬運附表所示物品,並駕車搭載被告之事實。 3 告訴人陳孟旭警詢時之供述 證明其附表所示之物品遭竊之事實。 4 出貨單 證明附表所示之物品有如附表所示價格之事實。 5 工地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斯實在該處實行竊盜之事實。 6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同案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離開現場之事實。 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察照片簿000-00-00璟都米蘭工務所電線遭竊案照片85、86 證明案發現場有被告遺留之棘輪式電線剪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證明上開電線剪留有之DNA與被告相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之加 重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其於徒 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 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竊得附 表所示之物,均屬犯罪所得,尚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 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許 振 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盧 靜 儀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品項 規格(長度) 數量 價格 1 華新耐火線FR白色 2.0mm 4捲 1萬7,680元 2 PVD控制電纜 2.0X5C 1捲 5,667元 3 華新14綠色電線IV 100米 7捲 4萬2,033元 4 華新14黑色電線IV 100米 1捲 6,004元 5 華新14藍色電線IV 100米 1捲 6,004元 6 華新耐熱線HR紅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7 華新耐熱線HR白色 1.6mm (200米) 3捲 8,052元 8 華新耐熱線HR藍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9 華新耐熱線HR棕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0 華新耐熱線HR橙色 1.6mm(200米) 1捲 2,684元 11 華新耐熱線HR黑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2 華新耐熱線HR黃色 1.6mm (200米) 4捲 1萬零737元 13 華新耐熱線HR灰色 1.6mm (200米) 2捲 5,368元 14 華新耐熱線HR綠色 1.6mm (200米) 3捲 8,052元 15 華新5.5電線IV紅色 100米 8捲 1萬9,180元 16 華新5.5電線IV白色 100米 3捲 7,192元 17 華新5.5電線IV黑色 100米 8捲 1萬9,180元 18 華新2.0電線IV紅色 100米 40捲 5萬2,704元 19 華新2.0電線IV白色 100米 40捲 5萬2,704元 20 華新2.0電線IV綠色 100米 60捲 7萬9,056元 21 華新2.0電線IV黃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2 華新2.0電線IV藍色 100米 7捲 9,223元 23 華新2.0電線IV橙色 100米 5捲 6,588元 24 華新2.0電線IV棕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5 華新2.0電線IV灰色 100米 5捲 6,588元 26 華新2.0電線IV黑色 100米 8捲 1萬零540元 27 華新2.0電線IV紅色 100米 15捲 8,100元 28 華新2.0電線IV白色 100米 15捲 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