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胡邦彥
被 告 常震宇(原名常方正)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16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