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2年度,290號
TYDM,112,壢簡,290,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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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仁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6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仁杰施用第2級毒品,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074公克)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江仁杰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6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於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81、5769、6756 、7370、110年度毒偵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自合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有關起訴之規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 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於執行完 畢釋放出所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2級毒品罪,所實施觀察 、勒戒之保安處分已無法收其實效,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 罪後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 況勉持、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 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核屬第2級 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



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且其上均沾 黏毒品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認為係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 燬;另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 燬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6424號
  被   告 江仁杰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仁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令入 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民國110年5月21日執行完畢,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 偵字4281號、第5769號、第6756號、第7370號、110年度毒 偵字第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111年10月1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0巷00號,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0月1日下午4時30分許, 為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前查獲,當場扣得甲基安非 他命1包(總毛重0.27公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仁杰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被採尿人尿液暨毒 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 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 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蔣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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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