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32號
TYDM,112,單禁沒,332,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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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芯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温芯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字第523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包(淨重0.24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級毒品,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温芯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5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2年1 月17日北女所衛字第1126100050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2年1月17日通知、○○○○○○○○附設勒戒所通知在卷可 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 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2 公克、淨重0.240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驗餘量0.237公 克),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毒品編號:GD111-127)、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 」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扣案物照片在卷 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 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 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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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