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2年度,1號
TYDM,112,原簡,1,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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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博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博騰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高博騰前因竊盜案件起訴送審,經本院即時訊問後, 以其自白、各該被害人之指訴、監視器畫面及照片、扣案 物,足認其涉犯起訴意旨所載4次竊盜犯行,均犯罪嫌疑 重大,且尚有竊盜案件經送偵辦中,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犯 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 因及必要,爰諭知其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羈押。  ㈡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遂於徵詢當事人 、辯護人之意見後,改行簡易程序而審結,雖尚未宣判, 仍足認其涉犯本案各竊盜罪之嫌疑重大。本院於其上開羈 押期間屆滿前,對其訊問,於檢察官當庭表示其有羈押必 要時,其表明無意見,再斟酌上情及各該被害人於本院所 表示之意見,足認其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亦有 藉羈押保全後續之審理(有上訴時)或執行(無上訴時)之必 要,其更無何應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爰裁定其自112年3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此延長羈押之諭知並已經本院於1 12年3月8日當庭宣示而生效,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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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