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711號
TYDM,111,附民,711,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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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11號
附民原告 許雅伶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附民被告 梁毅昀(原名梁文城)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
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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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