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70號
TYDM,111,附民,1570,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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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70號
原 告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棠
被 告 楊春評宜得企業社

倪文進



李學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56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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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續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