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48號
原 告 邱勇叡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邱芷嫄 住○○市○鎮區○○路0巷00弄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7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