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威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3568號、111年度偵字第30977號、111年度偵字第3097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威戎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秉憲(拘提中,由本院另行審結)、 林威戎2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2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各別或共 同基於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由附表 所示之吳育帆、王浩軍、邱宸緯、李祐勳等人以通訊軟體fa cebook與林威戎聯繫並相約交易地點後,再由林威戎自蔡秉 憲處拿取甲基安非他命,林威戎再與附表所示買家,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金額交易附表所示數量之甲 基安非他命,以此方式販賣第2級毒品。嗣經警於111年5月2 5日14時30分許,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執行搜索並 將蔡秉憲、林威戎拘提到案,並於現場扣得蔡秉憲所有之第 1級毒品海洛因4包(純質淨重約5.52公克,所涉施用、持有 第1級毒品罪嫌,業經同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534號 偵辦中)、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11公克,純質淨重 0.178公克)、電子磅秤1臺、分裝袋2包、手機2支等物及林 威戎所有之手機2支等物,始悉上情。因認其2人均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查林威戎已於112年2月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林威戎被訴部分,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倪韶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販毒者 購毒者姓名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毒品種類 毒品數量 毒品金額 (新臺幣) 1 林威戎 吳育帆 110年12月4日16時27分許至44分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克或3克 5000元 2 林威戎 吳育帆 110年12月5日14時52分許至16時1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克至4克 3000元或5000元 3 林威戎、蔡秉憲 邱宸緯 110年12月7日20時7分許至1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前 甲基安非他命 1克 3000元 4 林威戎 吳育帆、王浩軍(指示呂晨祐前往交易) 110年12月19日0時16分許至23分許、2時24分許至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1克 2500元 5 林威戎 吳育帆 110年12月20日3時4分許至7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克或3克 5000元 6 林威戎、蔡秉憲 李祐勳 110年12月28日17時27分許至18時8分許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與壽山路口 甲基安非他命 2克 4000元 7 林威戎 吳育帆 111年1月18日22時41分許至44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克或3克 5000元 8 林威戎 吳育帆 111年1月25日3時37分許至39分許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甲基安非他命 2克或3克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