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057號
TYDM,111,聲,4057,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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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5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政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政樫(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現於監所執行中。然認頃收受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執行指 揮書所列罪刑(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72號裁定 所定之執行刑),比起其他執行中受刑人之應執行刑裁定減 刑太少;此外其中關於施用毒品之罪應為其先前觀察勒戒所 吸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 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 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 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 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 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 異議者,即非適法。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所聲明異議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 執助字第1023號執行指揮書,係在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度聲字第4472號裁定對於聲明異議人所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 所處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5年2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桃園地檢署執行指揮書足考 ,經本院調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023號卷宗核閱 屬實。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上開執行之指揮聲 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應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 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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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