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3號
附民原告 林資源
附民被告 黃騰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