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9號
TYDM,111,智簡,9,202303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
被 告 曹芸嘉



力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33523號、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0年度智易字第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陳建宏:
 ㈠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㈡又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 千元折算一日。
二、曹芸嘉
 ㈠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㈡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四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一萬元。
三、力宥銘
 ㈠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 元折算一日。
 ㈡緩刑二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四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一萬元。
四、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就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均共同沒收。
五、陳建宏就扣案新臺幣五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與他人於107 年1月間起至4月26日,被告陳建宏與他人於107年5月間起至 108年1月29日間,各該共同透過網路販賣仿品犯行)及證據 ,除起訴書附表一、二(下亦並稱各該附表)均應更正、刪 除如本判決各該附表所示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
 ㈠應更正、刪除或備註事項,各標示如本判決各該附表「★」標 記。
 ㈡本判決各該附表並參酌檢察官110年度蒞字第9703號補充理由 書更正(註記於各該附表)。
二、核被告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下亦稱被告3人)所為, 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起訴書所指關於被告3人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被告陳建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各有吸收犯、接續犯 、想像競合犯及共同正犯關係,且被告陳建宏分別就起訴書 犯罪事實一、㈠、㈡屬於數罪而應併罰等語,均核無不合,併 予援用。
三、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3人共同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漠視商標權人需花費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 銷,以建立商品形象;其行為侵害商標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 ,並對被害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危險,更有損及國家保護上 開權利法秩序及形象之虞,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3人犯後 均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相當程度之和解並實際給付( 不予詳列);且衡酌本案判決前,被告陳建宏於另案類似情 節,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智簡字第36號判決宣告拘役30日及 易科罰金標準,未經檢察官、被告上訴而確定(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本案發生時間在該案之前,刑罰 不宜差別過廣,但仍可徵被告輕忽他人法益及法秩序等情; 兼衡被告3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包括再犯 情狀、商品數量、分工腳色之不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 情形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㈡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陳建宏另涉110年審智簡字36號案件,經本院判決拘 役確定如上,而與本案所犯各罪,可能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 況;且本案既屬數罪,仍得分別上訴、分別確定。揆諸前開 說明,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確認是否聲請裁 定為宜,茲不定應執行刑。
四、緩刑宣告與否:
㈠被告陳建宏因另案經法院認定故意犯罪,而於111年1月間宣 告有期徒刑及緩刑確定,尚未緩刑期滿(案號不予詳列,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是其於本案裁判前經宣 告有期徒刑,且現係暫緩執行而非消滅,不符刑法第74條各 款之要件,無從宣告緩刑。則被告陳建宏、辯護人請求緩刑 ,礙難准許。
㈡被告曹芸嘉力宥銘
1.被告曹芸嘉於另案經認定於109年間過失犯罪,而於111年2 月間經新北地院以110年簡字4836號宣告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標準確定,嗣後執行完畢(案號不予詳列,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仍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 刑要件。本院審酌該另案係於本案行為之後,且被告曹芸嘉 於該另案亦已受處罰,認無須據以回溯對本案行為作出不利 之認定。
2.被告力宥銘先前未曾因案受刑罰宣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參照),合於上開規定之緩刑要件。
3.據上,被告曹芸嘉力宥銘於本案雖然觸犯刑罰法律,但事 後均已坦承犯行,可徵彼等均非敵視法秩序之人。本院斟酌 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刑罰目的,認被告曹芸嘉力宥銘經 此偵審程序,應能尊重他人法益及法秩序,倘給予一定緩刑 期間,同時附相當之緩刑條件,可使等能因相當期間之觀察 及條件之負擔履行,而知所警愓不致再犯,且能達成緩刑使 被告賦歸社會、恤刑之制度目的,並避免自由刑之流弊,因 認刑罰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緩刑、期間及其條件。五、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 ㈡經查: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 告3人、被告陳建宏分別共同違反商標法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且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關於上開沒收物



,其性質核係被告陳建宏輸入而實際支配,但也是被告曹芸 嘉、力宥銘(及同案被告陳秋樺)違反商標法犯行有關聯而 專科沒收之物。據此,上開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雖屬於被 告陳建宏之犯罪物,惟對彼等均應宣告共同沒收。為免贅載 ,爰於主文第四項就附表一、二仿冒商標商品宣告沒收,並 表徵共同沒收之旨。
 ㈢另公訴意旨以被告3人於107年1月間起至4月26日止之犯罪行 為,其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被告陳建宏並就 其中5萬元主動交付並經扣案,起訴書第2頁、偵33523頁293 頁背面、418-419頁)。經查:
 1.被告因該期間犯行相關和解並實際給付之情形,已如上述, 其與實際發還被害人相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毋庸宣 告沒收。
 2.至其餘未提出告訴、和解者,被告3人所為販賣仿冒商品之 獲利縱經估算,亦僅能推認非鉅。是扣案之5萬元,可估算 認相當於其餘(未和解、實際給付之)獲利。再以本案犯罪 情節,犯罪獲利係由被告陳建宏支配後發給他人薪水;可認 被告陳建宏交付而扣案之5萬元,屬於被告陳建宏單獨實際 支配之犯罪所得,爰於主文第五項宣告沒收。
 3.除上開沒收部分外,公訴意旨並未明確聲明或釋明其餘沒收 事項,足認其餘相關沒收與否,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罪責及刑度評價均無重大影響,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刑法第 38條之2 第2 項)。據上,衡酌比例原則,不再深究調查或 宣告,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古御詩(提出補充理由書)、朱秀晴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33523號】
㈠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0室所查扣物品編號 起訴書編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 扣得物品(偵33523卷二285頁以下、413頁以下) 數量(偵33523卷二413頁以下)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 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29(10) 仿冒MK耳環 33對(66件)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45 頁) 2 30(11) 仿冒MK手環 2件 00000000 3 1(12) 仿冒MK項鍊 1件 00000000 4 16(1) 仿冒HERMES手錶 1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07 頁) 5 15(2) ★仿冒HERMES項鍊 ★起訴書附表15誤載為手環,應予更正 4件 00000000 6 31(3) 仿冒HERMES耳環 2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C10即4對(含查獲C1室2對)」 7 32(4) 仿冒HERMES手環 ★起訴書附表15、32重複記載手環,關於附表15已更正如上編號5 4件 8 34(5) 仿冒GUCCI項鍊 1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29 頁) 9 33(6) 仿冒GUCCI耳環 4對(8件) 00000000 10 18(7) 仿冒GUCCI皮包 3件 00000000 11 27(8) 仿冒GUCCI髮箍 71件 00000000 12 28(9) 仿冒GUCCI髮夾 9件 13 38(13) 仿冒DIOR耳環 49對(98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59 頁) 14 39(14) 仿冒DIOR手環 2件 15 40(15) 仿冒DIOR手鍊 1件 00000000 16 19(20) 仿冒CHANEL皮夾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249 頁至第253頁) 17 20(21) 仿冒CHANEL皮包 1件 18 21(22) 仿冒CHANEL手錶 5件 00000000 19 2(23) 仿冒CHANEL紙提袋 12件 00000000 20 3(24) 仿冒CHANEL紙盒 8件 21 4(25) 仿冒CHANEL鞋子 2雙 00000000 22 5(26) 仿冒CHANEL粉餅 2 件 (★鑑定書記載單位為盒) 00000000 23 6(27) 仿冒CHANEL項鍊 2條 00000000 24 7(28) 仿冒CHANEL手環 1件 25 8(29) 仿冒CHANEL髮帶 11件 00000000 26 9(30) 仿冒CHANEL髮束 69件 ★扣押物清單記載C10室(含C1室5件) ★附表一㈠、㈡關此扣案物總數為74件 →參附表   一、㈡、2 ★數量予更正如上 27 10(31) 仿冒CHANEL耳環 ★454對 ★起訴書記載「456對」,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如上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490件」、「即245對C10室(含警方蒐證6對及C1)」 →附表一、 ㈡、3 00000000 29 11(32) 仿冒CHANEL髮夾 89件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107件」、「C10室(含C1室18件)」 →附表一、  ㈡、4 00000000 29 13(33) 仿冒CHANEL手鍊 2件 00000000 30 26(34) 仿冒BVLGARI耳環 22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30件」、「C10室(含C1室8對)」 義商台灣保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31 11(35) 仿冒BVLGARI手環 2件 32 14(36) 仿冒CARTIER手環 1件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33 22(37) 仿冒BURBERRY皮包 1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34 17(17) 仿冒YSL 皮夾 2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提告 00000000 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108年度偵字第33523號卷一第181 頁) 35 36(18) 仿冒YSL耳環 10對 ★扣押物清單記載「10件」 36 37(19) 仿冒YSL手環 1件 37 23(38) 仿冒LV皮包 1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299 頁至第301頁) 38 24(39) 仿冒LV皮夾 3件 0000000000000000 39 25(40) 仿冒LV耳環 1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4件」、「即2對C10室(含C1室1對)」 0000000000000000 40 41(41) 仿冒HELLO KITTY鑰匙圈 14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書(★108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355 頁至第358頁)
編號 起訴書編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 扣得物品(偵33523卷二285頁以下、413頁以下) 數量(偵33523卷二413頁以下)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 審定號 鑑定資料 41 35(16) 仿冒ADIDAS耳環 9對(18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不提告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63頁) ㈡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室所查扣物品編號 起訴書編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 扣得物品(偵33523卷二285頁以下、413頁以下) 數量(偵33523卷二413頁以下)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 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2(25) 仿冒CHANEL鞋子 5雙 ★扣押物清單記載C10室(含C1室5雙)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249 頁至第253頁) 2 3(30) 仿冒CHANEL髮束 5件 ★扣押物清單記載C10室(含C1室5件)。 ★附表一㈠、㈡關此扣案物總數為74件 →附表一、㈠、26 ★數量應更正如上 00000000 3 1(31) 仿冒CHANEL耳環 30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490件」、「即245對C10室(含警方蒐證6對及C1)」 →附表一、㈠、27 00000000 4 4(32) 仿冒CHANEL髮夾 18件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107件」、「C10室(含C1室18件)」 →附表一、 ㈠、29 5 5(34) 仿冒BVLGARI耳環 8 對(16件) 義商台灣保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6 6(3) 仿冒HERMES耳環 2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C10即4對(含查獲C1室2對)」 →附表一、 ㈠、6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00000000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107頁) 7 7(40) 仿冒LV耳環 1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4件」、「即2對C10室(含C1室1對)」 →附表一、 ㈠、3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第299 頁至第301頁) ★ ★8 ★起訴書記載「仿冒GUCCI 髮束」 ★卷查無扣案物資料 ★起 訴書記載「1 件」 ★卷查無扣案物資料 ★起訴書記載「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卷查無扣案物資料 ★起訴書記載「00000000」 ★卷內無相關資料 ★起訴書記載「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卷一第75頁)」 ★卷內無相關鑑定資料(108 年度偵字第33523 號卷一75頁為被告陳柏諳警詢筆錄及簽名;偵2010卷75頁為Hermas相關物件鑑定報告書) ★應予刪除 附表二【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
編號 起訴書編號(扣案物品清單編號) 扣得物品(偵2010卷43頁以下、323頁以下) 數量(偵2010卷323頁以下)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 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1(23) 仿冒MK項鍊 5條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117 頁) 2 2(28) 仿冒HERMES項鍊 14條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75頁) 3 3(7) 仿冒GUCCI 項鍊 14條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93頁) 4 5(8) 仿冒GUCCI耳環 21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42片(21對) 5 4(9) 仿冒GUCCI戒指 ★14件 ★起訴書、扣押物品清單均記載15件 ★右欄偵查中鑑定報告書所示僅有14件(本院卷二61-80頁) ★應更正如上 00000000 6 6(21) 仿冒DIOR項鍊 3條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107 頁) 7 7(22) 仿冒DIOR耳環 9對 8 8(12) 仿冒LV戒指 34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169 頁至第170頁) 9 9(13) 仿冒LV耳環 4對 ★扣押物品清單記載8件 10 10(14) 仿冒LV項鍊 2條 11 11(25) 仿冒CK項鍊 2條 美商卡文克雷思商標信託公司 提告 00000000 委託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373頁) 12 13(19) 仿冒YSL 項鍊 ★3件 ★起訴書記載6條 ★偵查卷內扣押物清單與鑑定書均記載3件 ★應更正如上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221頁) 13 12(20) 仿冒YSL 耳環 3 對 14 14(15) 仿冒BVLGARI項鍊 9條 義商台灣保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217頁) 15 15(16) 仿冒BVLGARI戒指 15件 16 16(17) 仿冒BVLGARI手環 1件 17 17(18) 仿冒BVLGARI耳環 9 對 18 18(1) 仿冒CHANEL耳環 165 對(330 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9 19(2) 仿冒CHANEL手環 6件 20 22(3) 仿冒CHANEL髮箍 1件 00000000 21 23(4) 仿冒CHANEL戒指 7件 00000000 22 20(5) 仿冒CHANEL項鍊 63條 23 21(6) 仿冒CHANEL NO .5項鍊 4條 00000000 24 24(10) 仿冒CARTIER項鍊 54件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25 25(11) 仿冒CARTIER戒指 29件 00000000 26 26(24) 仿冒ROLEX戒指 14件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00000000 27 27(26) 仿冒HELLO KITTY耳環 41對(82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書(109 年度偵字第2010號卷第245 頁至第253頁) 28 28(27) 仿冒HELLO KITTY項鍊 2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523號
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
  被   告 陳建宏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居桃園市○○區○○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曹芸嘉 女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力宥銘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柏諳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里00號5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陳柏諳明知附表一、二所示之註 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向我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取得商標權,指定使 用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或服務及類似群組,而均仍在商 標專用期限,且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所生產製造之商品使 用前開商標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消費大眾所熟 知,非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他人所為之含有上開商標圖樣商品。詎渠等為圖銷售牟利, 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106 年12月起,由陳建宏陸續自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進口輸入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107年1月間起至第一次遭查獲日107年4月26日止,在渠等 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之辦公室內,以電腦設備連接 網際網路,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商品,分別於「心潮小舖 」通訊軟體LINE群組中販售,或由陳秋樺(所涉違反商標法 案件,另為緩起訴處分)以直播方式陳列於渠等所經營之臉 書社團平台「心潮小舖Heart Trend」直播影片中,再由曹 芸嘉負責接收買家下標訂單,並寄發購買商品明細與買家, 力宥銘負責包裝與寄送貨物,陳柏諳則負責直播販賣時編輯 工作,其等以上開直播方式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共計獲 利約新臺幣(下同)12萬元。嗣經警於107年4月26日,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000342號搜索票執行搜索而 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及販賣所得現 金5萬元(108年度偵字第33523號)。 ㈡又於107年5月間起至第二次遭查獲日108年1月29日止,在上 址辦公室內,陳建宏提供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商品,由陳秋樺 以直播方式陳列於渠等所經營之臉書社團平台「心潮小舖He art Trend」直播影片中,其等以上開直播方式販售仿冒商 標商品。嗣經警於108年1月29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聲搜字第000087號搜索票執行搜索而在上址查獲,並扣得 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二、案經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伊 芙聖羅蘭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卡文克 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建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曹芸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任職於陳建宏之公司,負責直播時編輯文字之工作,惟辯稱:不知道附表一之商品為假貨,係依照陳建宏之指示工作等語。 3 被告力宥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任職於陳建宏之公司,擔任理貨及出貨之工作,惟辯稱:不清楚貨物來源,不知道係違反商標法之物品等語。 4 被告陳柏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任職於陳建宏之公司,負責直播時打字,並於直播時與客人互動,也會協助理貨,惟辯稱:不知道那些係違反商標法之物等語。 5 (1)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C10室)、扣押物品目錄表(C10室)各1份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C1室)、扣押物品目錄表(C1室)各1份 (3)搜索現場照片44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年2月11日保二(刑三)字第1090430035號函暨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暨仿品照片圖1份 證明警方於107年4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0室、C1室查扣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6 通訊軟體LINE「Heart-Trend心潮新館」群組對話紀錄、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檢索及鑑定資料各1份 證明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陳柏諳以該群組互相聯繫,並將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購買之犯行。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建宏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陳秋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證明於上開期間受僱於被告並擔任直播主,販售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9年6月11日保二刑字第1090001000號函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各1份及違反商標法查扣證物照片24張 證明警方於108年1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00號4樓查扣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4 內政部警政署保二警察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偵辦臉書心潮小舖涉嫌違反商標法案擷圖照片、附件所示商品之商標檢索及鑑定資料各1份 證明陳建宏提供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供同案被告於臉書社團平台「心潮小舖Heart Trend」直播販售。 二、核被告陳建宏、曹芸嘉力宥銘、陳柏諳所為,均係犯商標 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品罪嫌。被告4人意 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陳 秋樺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及被告陳建宏與同案被告陳秋 樺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又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陳秋樺就犯罪事實一、㈠ 部分,及被告陳建宏與同案被告陳秋樺就犯罪事實一、㈡部 分,分別接續非法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顯出於一個犯 意決定,在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 認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均予以 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被告4人、被 告陳建宏以一非法販賣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之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被告陳建宏於107年4月26日為警搜 索而查獲,竟仍於107年5月間起至108年1月29日止接續非法 販賣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其所犯上開2罪間,顯 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另扣案之附表一 、二所示仿冒商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沒收之。至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報告意旨認如附表一㈠、編號35所示之商品,亦屬仿冒商 標商品,而認被告4人此部分涉有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 品罪嫌。惟查,附表編號35所示之 「ADIDAS」圖樣,並未 向智財局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耳環」之商品品項,故難認 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情事,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 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鄭皓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依萍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商標法第96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33523號】:
㈠、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0室所查扣物品:編號 扣得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仿冒MK項鍊 1件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83頁) 2 仿冒CHANEL紙提袋 12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3 仿冒CHANEL紙盒 8件 4 仿冒CHANEL鞋子 2雙 00000000 5 仿冒CHANEL粉餅 2件 00000000 6 仿冒CHANEL項鍊 2條 00000000 7 仿冒CHANEL手環 1件 8 仿冒CHANEL髮帶 11件 00000000 9 仿冒CHANEL髮束 69件 10 仿冒CHANEL耳環 456對 00000000 11 仿冒CHANEL髮夾 89件 00000000 12 仿冒BVLGARI手環 2件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13 仿冒CHANEL手鍊 2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14 仿冒CARTIER手環 1件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15 仿冒HERMES手環 4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64頁) 16 仿冒HERMES手錶 1件 00000000 17 仿冒YSL皮夾 2件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卷一第105頁) 18 仿冒GUCCI皮包 3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75頁) 19 仿冒CHANEL皮夾 1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20 仿冒CHANEL皮包 1件 21 仿冒CHANEL手錶 5件 00000000 22 仿冒BURBERRY皮包 1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英商布拜里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23 仿冒LV皮包 1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 (卷一第183頁) 24 仿冒LV皮夾 3件 00000000 00000000 25 仿冒LV耳環 1對 00000000 00000000 26 仿冒BVLGARI耳環 22對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27 仿冒GUCCI髮箍 71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75頁) 28 仿冒GUCCI髮夾 9件 29 仿冒MK耳環 33對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83頁) 30 仿冒MK手環 2件 00000000 31 仿冒HERMES耳環 2對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64頁) 32 仿冒HERMES手環 4件 33 仿冒GUCCI耳環 4對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75頁) 34 仿冒GUCCI項鍊 1件 00000000 35 仿冒ADIDAS耳環 9對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不提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92頁) 36 仿冒YSL耳環 10對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卷一第105頁) 37 仿冒YSL手環 1件 38 仿冒DIOR耳環 49對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90頁) 39 仿冒DIOR手環 2件 40 仿冒DIOR手鍊 1件 00000000 41 仿冒HELLO KITTY鑰匙圈 14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 (卷一第221頁) ㈡、於桃園市○○區○○○路00號4樓C1室所查扣物品:編號 扣得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仿冒CHANEL耳環 30對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2 仿冒CHANEL鞋子 5雙 00000000 3 仿冒CHANEL髮束 4件 00000000 4 仿冒CHANEL髮夾 18件 5 仿冒BVLGARI耳環 8對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卷一第149頁) 6 仿冒HERMES耳環 2對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64頁) 7 仿冒LV耳環 1對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 (卷一第183頁) 8 仿冒GUCCI髮束 1件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卷一第75頁) 附表二【109年度偵字第2010號】:
編號 扣得物品 數量 商標權人 是否提告 註冊/審定號 鑑定資料 1 仿冒MK項鍊 5條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第117頁) 2 仿冒HERMES項鍊 14條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提告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第75頁) 3 仿冒GUCCI項鍊 14條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第93頁) 4 仿冒GUCCI戒指 15件 00000000 5 仿冒GUCCI耳環 21對 00000000 6 仿冒DIOR項鍊 3條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鑑定報告書 (第107頁) 7 仿冒DIOR耳環 9對 8 仿冒LV戒指 34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副理所出具鑑定報告 (第169頁) 9 仿冒LV耳環 4對 10 仿冒LV項鍊 2條 11 仿冒CK項鍊 2條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提告 00000000 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委託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鑑定報告(第332頁) 12 仿冒YSL耳環 3對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第221頁) 13 仿冒YSL項鍊 6條 14 仿冒BVLGARI項鍊 9條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義商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第217頁) 15 仿冒BVLGARI戒指 15件 16 仿冒BVLGARI手環 1件 17 仿冒BVLGARI耳環 9對 18 仿冒CHANEL耳環 330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第217頁) 19 仿冒CHANEL手環 6件 20 仿冒CHANEL項鍊 63條 21 仿冒CHANEL項鍊 4條 00000000 22 仿冒CHANEL髮箍 1件 00000000 23 仿冒CHANEL戒指 7件 00000000 24 仿冒CARTIER項鍊 54件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第217頁) 25 仿冒CARTIER戒指 29件 00000000 26 仿冒ROLEX戒指 14件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委託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 (第217頁) 27 仿冒HELLO KITTY耳環 41對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告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第245頁) 28 仿冒HELLO KITTY項鍊 2條

1/1頁


參考資料
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可科斯國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商布拜里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