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1年度,23號
TYDM,111,易緝,23,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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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緝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趙股林暐
被 告 黃瓊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248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瓊儀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黃瓊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7日上 午11時11分許,在不詳地點連線上網登入臉書暱稱「LUCKY TU」帳號,並在臉書發文訛稱欲販售單頻無線電車機1臺, 令不特定人得見其發文而對公眾散布,嗣黃炳坤誤信為真, 聯繫黃瓊儀並於同年月9日下午3時9分約明交易後,即匯款 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黃瓊儀名下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黃瓊儀即失去聯繫 。因認被告黃瓊儀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路 對公眾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 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瓊 儀於偵訊時供稱系爭帳戶內確有告訴人匯入之款項等語、告 訴人於警詢時證稱已依臉書暱稱「LUCKY TU」之人指示,將 1000元匯入系爭帳戶等語、證人涂偉棋於偵訊時證稱並未向 被告借用系爭帳戶之證述及告訴人與臉書暱稱「LUCKY TU」 帳號之對話紀錄9張、被告名下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申請書1紙、交易紀錄9紙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系爭帳戶為其所有,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 財犯行,辯稱:臉書暱稱「LUCKY TU」並非其所有使用,系 爭帳戶曾出借予涂偉棋,當時涂偉棋說朋友要匯1,000元, 但他沒有帳戶可以用,所以提供系爭帳戶的帳號還有提款卡 密碼給他,但我們都沒有去領,因為忘記是誰被通緝,我們 都有在吸毒,所以想說把錢拿去玩賭博遊戲拼拼看,我們用 不同的遊戲帳號,如果要儲值,都是用這個帳戶刷卡,因為 錢在這個帳戶裡,但交易明細上的扣款,已不記得是儲值那 個帳號。我借帳戶給涂偉棋的時候不知道匯款原因,是刷卡 之後才知道,因為他電話一直響,一直有人密他,我問他到 底幹嘛,他後來才跟我講說他賣商品給人家,可是沒有寄給 對方,我這時候才知道他在網路上賣東西,但沒有把東西寄 給對方。被告在離開我家之前就把提款卡還給我了等語。五、經查:
 ㈠告訴人黃炳坤於民國107年10月7日上午11時11分許,上網登 入臉書後,因誤信暱稱「LUCKY TU」帳號發文稱欲販售單頻 無線電車機1臺等內容,而聯繫該帳號使用人並於同年月9日 下午3時9分約明交易後,即匯款1,000元至黃瓊儀名下之系 爭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炳坤於警詢時證述明確(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04 10號卷(下稱偵字第10410號卷)第7至8頁,並有系帳戶開戶 申請書、交易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黃炳坤轉帳之交易紀錄列印資料、通訊軟體Messenger 傳訊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0410號卷第10至30頁 )等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是認,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 定。
 ㈡證人涂偉棋雖於偵訊時證稱,未曾向被告借過帳戶云云,但



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沒有印象曾向被告借帳戶,曾在網路上 利用奇摩、蝦皮等拍賣網站賣過單頻無線電車機,但沒有印 象有在臉書上賣過東西,使用之臉書帳號是「Smile」,此 外並無其他臉書帳號,也沒有用「LUCKY TU」發文賣東西, 對於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也沒有印象,也沒有用被告之帳戶 來跟別人收錢,我有住過被告家,但那時有在碰毒,完全沒 有印象向其借帳戶收錢云云。然嗣又改稱,應該有向被告借 用帳戶,過程就是像被告所述,已經回想起跟被告借帳戶的 過程,當時我們在住的地方,當天晚上我要回去苗栗,我跟 被告說身上沒錢要跟她借帳戶,等於是用詐騙的方式去網路 上賣商,而收到錢後沒有把東西給人家,我跟被告借系爭帳 戶要收錢,對方有匯錢來,但我沒有收到錢,也沒有印象黃 瓊儀有無把錢領出來或是網路刷卡消費,我在外面都沒有玩 線上遊戲或賭博,也沒有用被告之帳號玩遊戲或賭博,對於 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沒有印象等語。證人涂偉棋就是否曾 向被告借用系爭帳戶,前後所述完全不同,且其固於本院審 理中坦承曾以出售單頻無線電機為由,詐騙他人匯款1000元 至被告系爭帳戶,但又否認告訴人提出之相關對話內容,亦 否認收受或使用1,000元云云,衡酌證人涂偉棋為本案利害 關係人,其所證內容難免有避重就輕之情,是其所證內容之 憑信性,實非無疑。而證人涂偉棋雖證稱並未使用告訴人匯 入系爭帳戶之1000元,然細譯卷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告訴 人款項匯入後,該帳戶內有多筆幾十元至數百元不等之小額 刷卡消費,反與網路遊戲或賭博玩家,多以頻繁小額儲值之 常情相符,故認被告所辯,該1,000元匯入後,為刷卡儲值 遊戲帳戶而消費殆盡等語,難謂無稽。又依卷內證據資料, 亦無法認定被告與臉書帳號「LUCKY TU」有所關聯,或其曾 參與證人涂偉棋之詐騙行為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難謂無據,依公訴人提出之證據 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告訴人確將購買單頻無線電 機之款項匯入被告所持用之系爭帳戶,但就被告是否有犯詐 欺取財罪之故意部分,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 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罪之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以證明被告涉有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 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檢察官高玉奇、林暐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前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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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