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105號
原 告 劉冠輝
被 告 黃丞立 已歿(生前住○○市○○區○○街00號4樓之
5)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3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黃丞立所涉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33號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