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79號
原 告 謝喬
被 告 黃天賜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就被告黃天賜之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在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2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0號詐欺案件之被告固有黄 真榆、黃天賜二人,然其二人各別犯罪,並無共犯關係,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在訴訟程序上選擇併行在同一案 件中起訴而已,此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 字第22372號、第23230號之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原告謝 喬遭詐騙後,將款項匯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該贓款係經被告黄真榆所提領,且該二被 告雖屬同一詐騙集團,然非屬共同正犯,又起訴書之犯罪事 實欄及理由欄復未說明該二被告就其等犯行間有何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犯。抑有進者,檢察官於上開起訴書證 據清單編號1中即已書明被告黃天賜於本件之犯罪係以附表 所示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部分,而附表僅有編號 1之被害人陳怡寧係將款項匯入陳麗足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而附表編號3之被害人謝喬初非將款項匯入任何人頭之華南 銀行帳戶內,公訴人於本院112年2月16日亦已陳明上開起訴 書起訴被告黃天賜之內容限於該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部分。 綜此,原告謝喬遭詐欺與被告黃天賜無涉,被告黃天賜並非 依民法應對原告謝喬負賠償責任之人,而依民法之規定,原 告謝喬對被告黃天賜更無任何得以請求之範圍可言,是原告 謝喬起訴請求被告黃天賜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與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相違,該訴之部分顯然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