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1年度,1412號
TYDM,111,審附民,1412,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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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412號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3號
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4號
原 告 陳麗竹
送達代收人 游巧婷 址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
原 告 黃保勝

蔡憶潔
被 告 陳科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簡字第3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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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