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1年度,556號
TYDM,111,審訴,556,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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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羅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8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文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 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羅文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 由具保人即被告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 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應於11 1年10月14日到庭,該開庭通知寄存送達於前開住、居所之 所在警察機關,惟被告未到庭,復按其住、居所拘提被告到 庭亦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堪 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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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