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447號
TYDM,111,審簡,1447,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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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
被 告 邱崇碩 (原名邱胤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83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崇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崇碩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
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
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
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
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
事詐欺之不法犯罪,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1年1月13日16時30分許,於社群網站臉書上看到
辦門號換現金之貼文,與發表該貼文之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聯繫後,與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至桃園市○○區○○路00
0號及151號等通訊行,分別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
0000號,將上開門號SIM卡交與該不詳成員,並取得新臺幣
(下同)3,000元之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詐欺楊清和
、凃王素貞、林天賜,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交付如附表所示
之財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邱崇碩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㈡告訴人楊清和、凃王素貞、林天賜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款人收執聯、
匯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之客戶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查被告將申辦之上開門號SIM卡出售並交付不詳詐欺集團
成員,而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以上開門號撥打電話詐騙告
訴人等3人,被告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且所
為均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僅該當詐欺
取財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㈡查被告以一提供上開門號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3
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一罪。
 ㈢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
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與告訴人林天賜調解
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可考,復斟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
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 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坦認犯罪,可認其 悔意甚殷,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四、沒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因提供門號取得3,000元之報酬 ,可認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3,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詐騙使用之手機門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金融帳戶 1 楊清和 111年2月14日17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告訴人楊清和佯稱為其親友,要求告訴人匯款,致其誤信而匯款。 0000000000 111年2月16日10時46分許 22萬元 洪嘉瑩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凃王素貞 111年2月15日8時30許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告訴人凃王素貞佯稱為其親友有資金需求,須向告訴人借款,致其誤信而匯款。 0000000000 111年2月17日14時13分許 20萬元 游美珍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天賜 111年2月17日20時許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告訴人林天賜佯稱為其親友有資金需求,須向告訴人借款,致其誤信而匯款。 0000000000 111年2月18日12時8分許 15萬元 姚琮閔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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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