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1333號
TYDM,111,審簡,1333,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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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俊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88
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官俊明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官俊明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 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分別於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同一日內,利用同一 職務上機會,分別將各合計新臺幣(下同)4萬4,524元、1, 050元、225元、5萬9,925元、5萬4,250元之貨款侵占入己, 分別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侵害告訴人台灣宅 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法益,附表各編號所示同一日期內 之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被告既係每日收取 貨款後,各未繳還公司而予侵吞入己,其行為明確可分,各 日行為應分論併罰之,公訴人認被告如附表各次所為係屬一 個接續犯,自屬違誤。
 ㈡審酌被告係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包司機,本應忠於 其職責,然竟利用職務之機會為本件犯行,破壞人與人間之 信任關係;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無推諉,且與告訴 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度附民移 調字第1705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 714號卷第37頁),堪認被告確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犯後坦承犯行,且亦已賠付告訴 代理人林永川108,583元而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憑),堪 認確有悔悟之意,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 3年,以勵自新。被告既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調解,再就被 告侵占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追徵價額,已失刑法上重要性 ,自不予宣告。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收款日期 款項名稱 客戶 侵占金額(新臺幣) 主文 1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嚴尚書 15,720元 官俊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結運費 大溪香舖 1,920元 月結運費 呂王秋美 500元 月結運費 阮氏江 21,995元 月結運費 台灣正寶商行 1,420元 月結運費 大蕃商店 215元 月結運費 汪鴻食品 2,100元 月結運費 寶島00G3 654元 2 110年7月28日 代收貨款 古坑鄉農會 1,050元 官俊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0年8月10日 月結運費 天仁山產行 225元 官俊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2,960元 官俊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代收貨款 艾立-恆隆 2,000元 代收貨款 捌號風球 3,840元 代收貨款 富邦-蘆竹 2,870元 代收貨款 史泰博 4,499元 代收貨款 巨暉 5,050元 代收貨款 池農-倉庫 3,345元 代收貨款 果子樹工作 6,080元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5,440元 代收貨款 富邦EC隔日 3,405元 代收貨款 皇銘茶行 3,000元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1,680元 代收貨款 金新殿 4,980元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2,616元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3,000元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3,360元 代收貨款 池上多力米 1,800元 5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得意中華 21,000元 官俊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代收貨款 暐崇企業社 2,110元 代收貨款 童話烘焙 2,900元 代收貨款 信吉媒體科 3,000元 代收貨款 翔丰物流 5,040元 代收貨款 趙敏企業社 2,770元 代收貨款 英特科-匯 4,160元 代收貨款 星璞-匯 2,290元 代收貨款 捌號風球 6,600元 代收貨款 長慶運通 2,000元 代收貨款 坂洋國 2,38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882號
  被   告 官俊明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官俊明前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 公司」桃園營業所(下稱宅配通公司桃園所)之外包司機, 負責送貨及代收客戶貨款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接續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代為收取如附表 所示之月結運費、代收貨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侵占之犯意,未繳回宅配通公司桃園營業所,反將其業 務上所持有之上揭款項均予以侵占入己。嗣經宅配通公司桃 園所運能專員林永川發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官俊明於偵訊中之自白 證明如附表編號2至38所示之犯罪事實。 2 證人林永川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代收貨款清單、宅配單查件資料、繳費清單 證明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未繳回宅配通公司桃園所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  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前開各筆款 項之行為,係利用同一職務上機會,於密接延續之期間實施 ,犯罪手法相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業務侵占之犯罪所得 15萬9,974元,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致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子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收款日期 款項名稱 客戶 侵占金額(新臺幣) 1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嚴尚書 15720元 2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大溪香舖 1920元 3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呂王秋美 500元 4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阮氏江 21995元 5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台灣正寶商行 1420元 6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大蕃商店 215元 7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汪鴻食品 2100元 8 110年7月22日 月結運費 寶島00G3 654元 9 110年7月28日 代收貨款 古坑鄉農會 1050元 10 110年8月10日 月結運費 天仁山產行 225元 11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2960元 12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艾立-恆隆 2000元 13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捌號風球 3840元 14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富邦-蘆竹 2870元 15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史泰博 4499元 16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巨暉 5050元 17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池農-倉庫 3345元 18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果子樹工作 6080元 19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5440元 20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富邦EC隔日 3405元 21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皇銘茶行 3000元 22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1680元 23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金新殿 4980元 24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2616元 25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3000元 26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台灣三得利 3360元 27 110年8月19日 代收貨款 池上多力米 1800元 28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得意中華 21000元 29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暐崇企業社 2110元 30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童話烘焙 2900元 31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信吉媒體科 3000元 32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翔丰物流 5040元 33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趙敏企業社 2770元 34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英特科-匯 4160元 35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星璞-匯 2290元 36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捌號風球 6600元 37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長慶運通 2000元 38 110年8月20日 代收貨款 坂洋國 2380元 總計:15萬99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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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