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2516號
TYDM,111,審易,2516,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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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2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翌倫



徐鵬翔



簡鳳嬌



上列被告等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188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鵬翔與告訴人李月惠為配偶,與被告 徐翌倫為兄弟,被告簡鳳嬌則為徐鵬翔徐翌倫之祖母,李 祈諺(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徐翌倫、徐 鵬翔為朋友。徐鵬翔徐翌倫簡鳳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緣李祈諺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黃稚 詠趁其逞口舌之快談及與李月惠間關係之際,竊錄該次通話 內容之非公開談話(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部分,另案業 經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1月25日前某時,將該錄音檔 傳送予徐翌倫留存,徐翌倫徐鵬翔即分別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徐翌倫於110年11月25日某時, 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在社群網站Facebook(俗稱臉書)之個人臉書頁面,公開 張貼發布「黃稚詠你這樣消費人家老婆可以嗎? 去人家家裡 叫人家把相關紀錄刪掉,啊你怎麼這麼有種,可以來我面前 嗎,要不要試看看,你要的刺激我可以給你啦你敢嗎? 敢做 敢當啦,歡迎分享」等不實內容,同時上傳該錄音檔一併供 他人聽聞(下稱A貼文),以及在A貼文下方標註「李月惠」 要求其回應;徐鵬翔則於上開時間,在A貼文下方留下「自 己私底下偷偷來現在再來說要走明的,不覺得很可笑嗎? 呵 呵,有沒有做自己心裡有數啦」之言論(下稱A言論),並



利用臉書分享方式,將A貼文轉傳並張貼在個人臉書頁面中 (下稱B貼文)供他人任意觀覽、聽聞,其等以此方式指摘 及傳述足以詆毀李月惠名譽之事,以及貶損李月惠之人格尊 嚴、名譽與社會評價。
 ㈡簡鳳嬌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110年11月25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內 ,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A貼文下方,留下「這兩個狗男女真很不要臉,尤其是有 夫之婦跟那個畜生搞愛眉(按:應為「曖昧」之誤),還要 來敲詐夫家,你也已經離家出走了,太過於不要臉」等言論 (下稱B言論),因而指摘及傳述足以詆毀李月惠名譽之事 ,以及貶損李月惠之人格尊嚴、名譽與社會評價。簡鳳嬌又 承前揭公然侮辱之犯意, 在前揭B貼文下方留下「剛好也有 不要臉的愛媚(按:應為「曖昧」之誤)的女人」之言論( 下稱C言論),足以貶損李月惠之人格尊嚴、名譽與社會評 價。因認被告徐翌倫徐鵬翔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 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嫌。被告簡鳳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李月惠告訴被告徐翌倫徐鵬翔簡鳳嬌誹謗 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徐翌倫徐鵬翔均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被告簡鳳嬌係涉犯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 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 訴人於民國112 年2月9 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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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