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646號
TYDM,111,審易,1646,2023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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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191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俊翔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肆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首查,被告王俊翔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於11 0年10月2日、110年10月19日先後二次竊盜犯行,亦否認持1 10年10月2日竊得之郵局提款卡提款共25,000元,惟其該等 犯行有證人即告訴人張函育廖哲義之證述,再者並有監視 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坦 承有於111年4月20日竊取自行車之罪嫌,又經通緝到案有逃 亡事實,具有羈押原因,且其經第二次通緝,故認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因而自112年1月6 日起實施羈押。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其上開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為保全第二審之審判及執行程 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6日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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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