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債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易字,111年度,186號
TYDM,111,審原易,186,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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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新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
第3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新發前因積欠本票債務,嗣為告訴人 即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誠信資融公司)取得對其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2年 7月30日桃院祺民執柏字第4010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金額 :新臺幣(下同)6萬2,821元及利息)。詎被告明知積欠上 開債務,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債權,基於毀損債權犯意,於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10年7月9日,將其所有之桃園市○○區○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其子杜天虎,而 處分其財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 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杜新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12 年3 月10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51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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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