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599號
TYDM,111,單禁沒,1599,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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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
37號、第338號、第33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11年度聲沒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家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7號 、第338號、第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 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共3紙在卷可 佐,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 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 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7號、第338號 、第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相關卷證無誤。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 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 節,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D0000000、D0000000、D0000000)在卷可稽(詳見109毒 偵6386號卷第137頁、109毒偵7191號卷第93頁、109毒偵493 9號卷第111頁),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 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



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 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1 白色結晶1包 毛重0.9879公克 ⒈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 2 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削尖吸管1支 未秤重 ⒈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吸管內摻殘若干毒品難以與吸管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 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 3 白色結晶1包 毛重0.4205公克 ⒈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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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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