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471號
TYDM,111,單禁沒,1471,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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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倉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林倉瑋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6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0、71、72號、111年 度毒偵緝字第1203、1204、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重量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有附表編 號1至4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 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 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檢驗報告 1 米白色粉末2包 (含包裝袋2個) 淨重共0.09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1月30日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721號卷第111頁) 2 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淨重1.16公克,驗餘淨重1.14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3月24日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卷第113頁) 3 黃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毛重5.184公克,驗餘淨重4.743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23日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592號卷第207頁) 4 白色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個) 毛重0.3478公克,驗餘淨重0.132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17日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撤緩字第494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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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