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293號
TYDM,110,附民,293,202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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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賴春榮
張玉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傑律師
被 告 黃威融
黃聖祥
徐洛

張○騰(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張○靜(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鄧○○然(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劉○祥(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劉○鳴(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梁興暐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8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張○騰劉○祥均於訴訟繫
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經本院裁定命其等本人各為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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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