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賢
莊坤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蕭萬龍律師
參 與 人 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大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10939 、219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賢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坤憲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三編號二、四、五所示物品,均沒收。
附表四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零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五所示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柏賢、莊坤憲明知如附表一「片名」欄所示影片,分屬「 著作權人」欄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以下合稱「本案 視聽著作」),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公開傳輸,且明知由真實身分不詳大陸地區人士所營 之「OK資源網」顯非上開著作權人經營之網站,該平台上影 片係未經各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上傳、供不特定觀看之侵害 公開傳輸權之視聽著作,竟為賺取廣告利益,與2 名真實身 分不詳、使用微信暱稱「品味」、「海風」之大陸地區成年 男性工程師,共同基於重製後公開傳輸侵權影片、幫助侵害
他人公開傳輸權,以及明知他人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 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而預設路徑、提 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等犯意聯絡, 自民國104 年年中某時許起,迄至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 58分為警查獲前之期間,架設「楓林網」(原始網址:「ht tp://8drama.com」,以下網址均省略「http://」,於106 年6 月9 日註冊「8maple.ru」,續自107 年4 月23日起, 設定自動轉址至「8maple.ru」,於經營期間內某時許起, 設定「8maple.ru」自動轉址至「fenglin.to」,接續於109 年某時起架設「eyny.tv」,檔案資源均與「8maple.ru」 共享),陳柏賢負責與「品味」、「海風」聯繫「楓林網」 維護事宜,租用法商OVH公司等外國雲端主機供莊坤憲、「 品味」、「海風」使用,與第一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第一網站公司」)接洽廣告投放,並自105 年8 月30日起設 立八十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八十廣告公司」)、申辦八十 廣告公司之臺灣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下稱臺銀 帳戶)以收取第一網站公司支付之廣告收益。莊坤憲負責自 「58B.TV 」下載影片後上傳至雲端主機,將雲端上影片連 結放在「楓林網」,或自「OK資源網」將影片連結直接嵌入 「楓林網」,修改「楓林網」上廣告程式,於八十廣告公司 設立前,提供自己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收取第一網站公司支付之 廣告收益。「品味」、「海風」負責「楓林網」之核心技術 修改及維護、尋找片源。渠等以上開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依 其各自選定之時地,點選「楓林網」上連結隨時觀賞影片, 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視聽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 權,陳柏賢、莊坤憲因此取得在「楓林網」投放、由第一網 站公司支付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廣告收益。
二、案經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下稱華納兄弟娛 樂公司)、Amazon Content Services LLC(下稱亞馬遜公 司)、Disney Enterprises, Inc.(下稱迪士尼公司)、 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下稱派拉蒙公司)、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Inc.(下稱哥倫比亞公司 )、Netflix Studios,LLC(下稱網飛公司)、Universal C ity Studio Production LLLP(下稱環球公司)、采昌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立公司)、株式會社WOWOW(下稱WOWOW )、 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NTV)、富士電視臺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Fuji TV)、株式會社TBS 電視臺(下稱T BS)、史坦利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史坦利公司)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電信偵查大隊偵一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檢察官、被告陳柏賢、莊坤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間, 對於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 力。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依法定方式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 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辯論,且與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 性,均具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陳柏賢、莊坤憲坦承與大陸籍工程師「品味」、「 海風」共同架設「楓林網」,網址原為「8drama.com」,其 後變更為「8maple.ru」,「fenglin.to」亦為侵權影片網 址,109 年間尚架設「eyny.tv」,與「8maple.ru」共享檔 案資源,其等以事實欄所示方式提供侵權視聽著作供不特定 人觀覽,並以被告莊坤憲之土銀帳戶、八十廣告公司之臺銀 帳戶收取「楓林網」之廣告收益,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重製本 案視聽著作之犯行,辯解略以:伊等僅係提供接觸路徑,沒 有重製影片,雲端是放其他影片,不是本案視聽著作云云。 辯護意旨略以:被告2 人現已無法確認檢察官所列影片是否 均可有效連結、播放,其等所為應只構成著作權法第87條第 1 項第8 款,但此條款之施行日期為108 年5 月3 日,故修 法前之行為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亦非檢察官認定之新臺幣 (下同)7,600 萬2,576 元云云。經查: ㈠被告陳柏賢、莊坤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楓林網」重製本 案視聽著作之事實並未爭執(見本院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43 號卷【下稱審智易卷】第129-131、201-203、301-302頁; 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2 號卷【下稱智易卷】㈠第65頁;智 易卷㈡第92頁),且迭經被告陳柏賢於警詢、偵訊時供承: 影片是從影音網站「58B.TV 」利用DOWNHELPER軟體下載, 後來從「OK資源網」將影片連結直接嵌入「楓林網」,因為 「OK資源網」已有播放器,大陸工程師叫伊向位在法國、烏 克蘭、美國、羅馬尼亞、加拿大之境外公司租用雲端主機, 因為價格較便宜,其中IP:217.182.164.149負責「楓林網 」資料庫管理,主機放在法國OVH服務器,裡面登載所有影 片內容,IP:51.91.153.22是「8maple.ru」網站的主程式 及緩存,這2 台資料庫的配置是在一起的等語明確(見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10939 卷【下稱偵10939 卷 】第13、15、17、27-28、162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21998號卷【下稱偵21998 卷】㈠第207-210頁) ,與被告莊坤憲於警詢、偵訊時供承:伊每天從「58B.TV 」網站下載影片後上傳到雲端,雲端是陳柏賢租給伊使用, 再把影片連結放在「8maple.ru」、「eyny.tv」,「OK資源 網」是直接將影片網址連結放在「楓林網」,不需要用下載 、上傳方式等語(見偵10939 卷第102-103、105、156、251 頁),互核相符。另參證人葉欲沛、葉卉珍即內政部刑事警 察局科技研發科巡官於偵訊時證述:現場搜索時,由被告提 供「楓林網」之主程式所在位址51.91.153.22,以及數據資 料庫位址217.182.164.149,將網站進行備份,再從匯出之 數據資料庫中核對告訴人主張之侵權劇名是否存在數據資料 庫內,製作出侵權片單等語(見偵10939 卷第270-271頁) ,並有侵權片單比對結果附卷可稽(見偵21998 卷㈡第101-1 17頁),足認如附表一「片名」欄所示影片均經重製、上傳 至雲端主機後,再於「楓林網」提供觀賞影片之連結。被告 陳柏賢、莊坤憲於審理時改口稱未重製本案視聽著作云云, 僅係卸責之詞,無從採信。
㈡辯護意旨雖另以前詞置辯,惟被告陳柏賢、莊坤憲之收入來 源係讓廣告商在「楓林網」投放廣告,廣告來源均為第一網 站公司,起初以被告莊坤憲之土銀帳戶收取第一網站公司支 付之廣告收益,其後由被告陳柏賢於105 年8 月30日起,設 立八十廣告公司,使用該公司之臺銀帳戶收取廣告金等情, 亦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見偵10939 卷第13-15、103-104、 156-157、162-163頁;審智易卷第303頁;智易卷㈠第65頁; 智易卷㈡第23頁),可見不特定人觀賞「楓林網」上影片之 際,是否點擊、瀏覽廣告對被告2 人之實際收益有重大影響 ,衡諸常情,被告2 人即有妥善維護「楓林網」影片可供觀 覽、使影片連結不失效之動機,倘若「楓林網」多數影片連 結均失效而無法觀賞影片,如何吸引他人至該網站?被告2 人既係以此營生,又豈可能坐視此等不利於生計之缺失發生 ?再者,附表一所示本案視聽著作,均係經各著作權人所委 之告訴代理人蒐證後提出告訴,有證人黃柏諺(見偵21998 卷㈡第31-39頁)、廖凱偉(見偵21998 卷㈡第59-65頁)、甲 ○○(見偵21998 卷㈡第69-73頁)、黃獻德(見偵21998 卷㈡ 第75-83頁)之證詞為憑,足認上開影片必係於各告訴代理 人蒐證當時存在「楓林網」上,各告訴代理人始有可能觀覽 、蒐證而據以提出告訴。況上開影片亦經刑警局承辦員警比 對,絕大多數均確認存於「楓林網」數據資料庫內,有侵權
片單比對結果存卷可佐(見偵21998 卷㈡第101-117頁),辯 護人主張無法確認檢察官所列影片是否均可有效連結、播放 云云,亦無可採。至附表一少數影片雖未經重製而存於「楓 林網」數據資料庫內,然被告2 人既自承有直接自「OK資源 網」將影片連結嵌入「楓林網」之事,即部分影片無須重製 、上傳雲端,是「楓林網」數據資料庫查無該等影片檔案不 足為奇,亦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
㈢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0款所稱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 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立法理由提及條文中所稱 「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 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為已足。次按著作 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8 款第1 目、第2 目規定:「明知他人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 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㈠提 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㈡指導、協 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立法理由即 敘明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之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 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此條款之增訂即為規範惡意數 位侵權行為,例如:機上盒、APP應用程式業者,透過內建 或預設的電腦程式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非法影音內容之侵權 網站,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 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 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 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前述所稱之「匯集」 ,係指將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內容的連結集中於該等電腦程 式。而該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 產權內容之意圖,提供電腦程式;又受有利益者係指經濟上 利益。至於直接在網路提供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供公眾瀏覽 之人,其法律責任另依其他著作權法規定予以判斷,非本款 所規範之範疇。準此,被告莊坤憲等人自「58B.TV 」下載 影片後上傳至雲端主機,再將雲端資料庫內影片放在「楓林 網」之行為,係先重製影片後,再設定連結供不特定人得隨 時點選,直接在網路上提供侵害著作財產權影音內容供公眾 瀏覽,是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殆無疑義。 而其等將「OK資源網」之影片連結計畫性匯集、直接嵌入「 楓林網」之行為,則係透過電腦程式之編寫與運作,提供外 部原始已存在、可供瀏覽侵權視聽著作之路徑予公眾,免去 他人費神搜尋篩檢之時間,便利使用者更容易接觸該等侵害
他人公開傳輸權之著作,即向公眾提供侵權影片者實際上為 經營「OK資源網」、將侵權影片上傳至「OK資源網」之人, 而非提供超連結之被告2 人,故此部分所為,係幫助非法公 開傳輸者侵害他人公開傳輸權之損害結果擴大,屬非法公開 傳輸之幫助犯。承上論述,被告陳柏賢等人在「楓林網」上 提供觀賞「OK資源網」之嵌入式超連結技術,也就是使用者 點選網頁後,實際上已連結到「OK資源網」觀看影片,但因 電腦程式語法運作,頁面外觀看起來仍停留在「楓林網」主 頁面,換言之,「楓林網」上已存有編寫好之電腦程式,匯 集「OK資源網」上侵害他人公開傳輸之視聽著作網路位址, 亦預設路徑讓使用者可以更容易接觸該等著作,被告陳柏賢 、莊坤憲亦因此取得廣告收益,此部分自亦該當著作權法第 87條第1 項第8 款第1 目、第2 目之構成要件。 ㈣辯護人雖另主張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8 款之施行日期為1 08 年5 月3 日,修法前之行為不構成犯罪云云。惟常業犯 、連續犯、繼續犯等跨越一段期間之犯罪,其犯罪行為實施 中,其間法律縱有變更,但其行為既跨越實施至新法施行之 後,即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可言,應依新法處斷,無適用刑 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1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非法公開傳輸罪之成立,只要未經著 作財產權人授權而將他人著作公開傳輸至網路上,使他人著 作在網路上處於隨時可被公眾接觸之情形下,犯罪構成要件 即已該當,不以事實上是否確有他人接觸為必要。又該非法 上傳之著作於下架前,公眾仍可持續接觸該著作,是侵害公 開傳輸權,不僅法益侵害狀態繼續,其犯罪行為仍為繼續, 故為繼續犯,因此在非法上傳之著作下架前,可對該非法公 開傳輸之正犯為幫助行為而成立事中幫助犯。被告陳柏賢等 人在「楓林網」提供影片使不特定公眾得隨時點選、觀覽之 行為,係持續公開傳輸侵權影片、持續幫助侵害他人公開傳 輸權,以及持續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 位址之電腦程式,直到為警於109 年3 月31日拘提被告陳柏 賢、莊坤憲到案,關閉「楓林網」為止,即其等犯罪行為最 後實施日期顯在上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8 款修正施行 日期之後,其等之行為本應依新法處斷。再者,本院認為被 告陳柏賢等人提供「OK資源網」之連結,構成侵害他人公開 傳輸權之幫助犯,業經詳述如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 8 款規定,只是將提供超連結之行為直接以法律明文規定為 「視為侵權」,違反該款規定者依同法第93條處罰,而構成 著作權法第93條之「正犯」,亦即新法增訂後,其不法行為 不必再與犯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之正犯,論以共同正犯或
幫助犯,以解決以往實務對於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舉證困難之 問題而已,並不表示在著作權法第87條第1 項第8 款增訂前 ,提供超連結之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護意旨所為主張,顯有 誤認,自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柏賢、莊坤憲之犯行洵堪 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柏賢、莊坤憲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 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自「58B. TV 」下載影片後上傳雲端,再將影片連結放在「楓林網」 部分);刑法第30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之幫助犯,及違反著作權 法第87條第1 項第8 款第1 目、第2 目,明知他人公開傳輸 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 ,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 式而受有利益,應依同法第93條第4 款論罪(自「OK資源網 」將影片連結直接嵌入「楓林網」)。
㈡被告陳柏賢、莊坤憲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系爭視聽著作,又 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電腦程式, 幫助公開傳輸非法重製之系爭視聽著作,使不特定人得以點 閱觀看本案視聽著作,具有階段式保護法益同一之法條競合 關係、默示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後階段之公開傳輸行為 較前階段之擅自重製行為犯罪時間持續較久;自行公開傳輸 侵權影片之行為,相較於幫助他人非法公開傳輸侵權影片之 犯罪情節顯然較為嚴重,是本案應從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起訴意旨雖 漏未論及被告陳柏賢等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 輸侵權著作、幫助非法公開傳輸侵權著作部分,然起訴書已 敘明被告陳柏賢、莊坤憲自「58B.TV 」重製影片後將連結 放在「楓林網」,且自「OK資源網」將影片嵌入「楓林網」 ,提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視聽著作等情,且 上開已起訴之事實與非法公開傳輸、幫助非法公開傳輸侵權 著作間具有前述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補充論罪法條。 ㈢被告陳柏賢、莊坤憲自104 年年中某時許起,迄至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58分為警查獲前之期間,主觀上基於單一侵 害著作財產權犯意,非法重製本案視聽著作後公開傳輸、幫 助非法公開傳輸侵權著作,以及預設路徑、提供公眾使用匯 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電腦程式之營業性行為,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空持續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 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㈣被告陳柏賢、莊坤憲與大陸地區工程師「品味」、「海風」 ,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其等同時侵害如附表一「著作權人」欄享有本案視聽著作之 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應從侵權數量 較多之著作權法第92條侵害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柏賢、莊坤憲身受高 等教育卻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尊重各著作權人花費高額成本 製作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及預設路徑 、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電腦程式以幫助他人 公開傳輸侵權影片,損及各著作權人本應享有之智慧財產權 及經濟利益,更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 ,所為全無可取。復考量被告陳柏賢、莊坤憲於偵查之初大 致供承犯罪情節,惟於審理時改口否認重製犯行之犯後態度 ,且迄今未能與各告訴人即著作權人達成賠償之合意,難認 其等犯罪所生損害有所填補或減輕。並衡量其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本案侵權之期間、侵權影片之數 量,暨其等自述之教育程度、目前職業、家庭經濟及生活狀 況,以及檢察官及各告訴代理人對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㈦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四、五所示物品,各屬被告莊坤憲、 陳柏賢所有,供其等管理「楓林網」使用之電腦,以及被告 陳柏賢與大陸地區工程師「品味」、「海風」聯繫使用之犯 罪工具,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證據卷頁詳見附表),均應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其餘物品依現存卷證 ,難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陳柏賢、莊坤憲經營「楓林網」而取得第一網站公司支 付之廣告收益,起初以被告莊坤憲之土銀帳戶收取,其後由 被告陳柏賢於105 年8 月30日起設立八十廣告公司,使用 該公司之臺銀帳戶收取廣告金等情,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另 經證人乙○○即第一網站公司副總經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先 前函文是包含第一網站公司與八十廣告公司所有廣告收益, 廣告費用計算是以網址為主,據伊所知「楓林網」之網址為 「8drama.com」、「8maple.ru」,其他網址伊不能確定。 第一網站公司會在廣告發生後3 個月才支付廣告費用,印象 中109 年4 月7 日伊公司接到警察函文,該日起終止八十廣 告公司的廣告,收益僅計算至109 年3 月31日,但109 年1
至3 月部分僅先在會計作帳、保留,尚未實際支付予八十 廣告公司,待法院判決後再處理等語明確(見智易卷㈢第22- 30頁),並有第一網站公司111 年4 月25日第一網站第0000 0000號函暨所附八十廣告公司各網址之廣告收益明細存卷可 查(見智易卷㈢第201-223頁),從而,依本院採認之「楓林 網」網址,參酌被告莊坤憲之土銀帳戶交易明細、前揭第一 網站公司函文所附支付明細,據以計算被告陳柏賢、莊坤憲 經營「楓林網」之犯罪所得,製成附表四、五(證據卷頁詳 見各附表)。又檢察官起訴前已聲請查扣被告2 人及八十廣 告公司之財產,有本院109 年度聲扣字第4 號裁定為憑(見 偵10939 卷第151-1~151-4頁),惟八十廣告公司已於109 年4 月9 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第113 條第2 項準用第79條 規定,以全體股東即被告陳柏賢、莊坤憲為法定清算人,剩 餘財產當係分配上開股東,是就附表四部分,檢察官自得就 已查扣之被告2 人及八十廣告公司之財產沒收、追徵。就附 表五部分,因目前仍留存在第一網站公司,未實際支付被告 2 人及八十廣告公司,且第一網站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參與第 三人沒收程序,該公司副總經理乙○○亦到庭陳述上開意見, 依上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宣告沒收、追徵 。
㈧不予被告陳柏賢、莊坤憲緩刑宣告之說明: 被告陳柏賢、莊坤憲之犯罪情節為有系統、有計畫地在「楓 林網」匯集大量未經授權影片,供不特定之人得隨時、隨地 ,不限次數觀看,亦非短期經營,而係長達數年之久,犯罪 情節重大,難認其等係一時失慮,本不宜輕啟寬典。又被告 2 人迄今未能取得任一告訴人之諒解,於審理後階段改口否 認重製犯行,均無從認其等對自身犯行真誠悔悟、有善後彌 咎之誠意,是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二所示存於「小鴨網」(網址為:「d uckling.bilibili.to」、「8duck.ru」),亦係被告陳柏 賢、莊坤憲所營「楓林網」之侵權視聽著作,「海風」依被 告戊○○之指示,自108 年5 月30日晚間6 時49分許起,將「 8video.tv」、「8anime.ru」、「8drama.to」、「yandex. im」、「cdns.video」、「kaltura.com」、「acfun.to」 、「bilibili.to」、「youku.tp」、「8cdn.ru」等網址( 以下合稱「檢察官所指其餘自動轉址網域」),以電腦程式 綁定至「楓林網」,作為自動轉址之網域。此部分亦涉犯著 作權法第93條第4款、第87條第1 項第8 款第1 目、第2 目 等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檢察官對於 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 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度 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莊坤憲之供述 、證人丁○○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職務報 告、被告陳柏賢使用大陸通訊軟體QQ,以「低調ing」之帳 號與「護眼燈」、「海風」之對話紀錄為主要論據。 ㈣現存卷證難認「小鴨網」(「duckling.bilibili.to」、「8 duck.ru」)等電影連結之網頁確為被告2 人置入「楓林網 」:
⒈被告莊坤憲固曾於109 年3 月31日警詢時供述「楓林網」曾 有「小鴨網」(「duckling.bilibili.to」)之連結,「小 鴨網」可以觀看電影等情,惟其於同次警詢亦提及「小鴨網 」改為「EYNY」(指「eyny.tv」),其與被告陳柏賢共同 經營網站為「8maple.ru」、「EYNY」,其不知「楓林網」 何時移除「小鴨網」連結,要問被告陳柏賢等情(見偵1093 9 卷第101-108頁)。況被告莊坤憲於同年4 月1 日偵查中 尚補陳:伊與戊○○、大陸工程師都有「楓林網」的後台管理 權限,主要是戊○○與大陸工程師聯繫,伊沒有跟大陸工程師 聯絡過,「小鴨網」在「楓林網」上的連結是大陸工程師放 的,「小鴨網」內的電影也是大陸工程師自行採集放上去的 ,伊跟戊○○討論不要放電影,改成電視劇,後來伊接手運作 「EYNY」時,與「楓林網」相同都是電視劇等語(見偵1093 9 卷第123-125、155-158、250-251頁),實與被告戊○○供 稱:「楓林網」上只有電視劇,沒有電影片在其中,「小鴨 網」是專門做電影的,「小鴨網」是大陸工程師擅自把連結 放在「楓林網」上,後來伊跟莊坤憲看到覺得不妥,因為伊 認為看電視劇是比較沒那麼嚴重,電影是比較嚴重,所以就 將「楓林網」的資料複製一份即「eyny.tv」來取代「小鴨 網」,即使用者點選「小鴨網」時會跳轉到「eyny.tv」, 「eyny.tv」也都是看電視劇,所以「楓林網」與「eyny.tv 」的資料是共享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和大陸工程師日後拆夥 分流管理,「楓林網」所有的伺服器大陸工程師都有權限帳
密可以進入等語(見偵10939 卷第30、163、250頁;偵2199 8 卷㈠第105、207、209-210頁),均屬相符。是以被告陳柏 賢、莊坤憲均就「楓林網」內僅有電視劇,「小鴨網」連結 為大陸工程師自行放置在「楓林網」,其等另設觀看電視劇 之「eyny.tv」取代「小鴨網」等節陳述一致,已難逕採被 告莊坤憲上開單次供述,率認被告陳柏賢、莊坤憲曾經自白 為「小鴨網」之經營者,或其2 人授意將「小鴨網」之連結 嵌入「楓林網」。又「小鴨網」之版面設計固與「楓林網」 高度雷同,然大陸工程師既有「楓林網」之管理權限,並負 責「楓林網」之維護,則大陸工程師再以相同之網頁模版製 成「小鴨網」並非難以想像,為攀附較有名氣之「楓林網」 而將「小鴨網」之連結嵌入,亦屬合理、經濟選項,自不能 僅依「小鴨網」嵌入「楓林網」,二者高度近似,即推論必 係被告陳柏賢、莊坤憲授意所為。
⒉證人丁○○即承辦本案現場電腦採證及數位鑑識之刑事警察局 電信偵查大隊隊長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bilibili.to」與 「duckling.bilibili.to」為同一網站,可以連至法國雲端 等情,惟依辯護人陳報之網站時光機保存108 年7 月19日「 bilibili.to」畫面(見智易卷㈢第255頁),該網站內容為 新聞影音,與同年5 月4 日「8duck.ru」(見智易卷㈡第279 頁)、同年7 月9 日「duckling.bilibili.to」(見智易卷 ㈡第281頁)電影觀賞網頁有別,且觀「bilibili.to」之版 面配置與設計,亦與後二者迥異,則證人是否因記憶不清或 口誤而為上開證述?並非無疑。再細究丁○○所述採證過程, 當日搜索時主要係針對「楓林網」之「8maple.ru」對應IP :217.182.124.149,雲端主機IP:51.91.153.22此二部分 蒐證,確認被告陳柏賢具管理權限。不同網域名稱諸如「.t v」、「.com」、「.is」等,實際上是否為同一網站仍要對 應到原始IP才能判斷,被告2 人可能設計出其他網址連結, 但真實網站只有「楓林網」、「eyny.tv」,因當時不知道 有其他網址存在,故未就此部分蒐證等語(見智易卷㈢第274 -277、279、290頁),再者,現存卷證未見警方針對「duck ling.bilibili.to」、「8duck.ru」、「8video. tv」、「 8anime.ru」、「8drama.to」、「yandex.im」、「cdns.vi deo 」、「kaltura.com 」、「acfun.to 」、「bilibili. to」、「youku.tp」、「8cdn.ru」等網址所為之蒐證或鑑 識報告,佐證上開網址如何與「楓林網」上開IP之資料庫或 雲端連結,即難逕為不利於被告陳柏賢、莊坤憲之認定。 ⒊復依刑警局所製侵權片單比對結果(見偵21998 卷㈡第101-11 7頁),明顯可見除附表二編號2 所示告訴代理人主張存於
「8duck.ru」之電視劇集,確實存在「楓林網」之資料庫外 ,其餘存於「8duck.ru」及「duckling.bilibili.to」如附 表二所示電影影片,比對均無結果,足認被告陳柏賢、莊坤 憲所辯「楓林網」都是放電視劇一節,應非虛言。就此更徵 其等所述因誤認盜版電影較為嚴重而有意迴避之辯解,尚非 不能採信。況被告2 人經營「楓林網」之目的,即在透過使 用者觀看影片同時觀看廣告,進而取得廣告收益,倘「小鴨 網」確係其等授意經營,亦應可從金流窺見蛛絲馬跡,然依 第一網站公司陳報之廣告收益網址(見智易卷㈢第205-221頁 ),顯無「8duck.ru」、「duckling.bilibili.to」,即現 存卷證不能證明被告陳柏賢、莊坤憲取得「小鴨網」之廣告 收益,檢察官亦未具體敘明「小鴨網」之連結嵌於「楓林網 」之起迄期間,舉證如何影響「楓林網」之收益,殊難僅以 「楓林網」曾嵌有「小鴨網」之連結,認定被告2 人經營「 小鴨網」。
㈤現存卷證難認檢察官所指其餘自動轉址網域為「楓林網」之 備援網頁或預設路徑至侵權影片:
⒈檢察官雖提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職務報告中被 告陳柏賢(暱稱「低調ing」)與大陸工程師(暱稱「護眼 燈」、「海風」)之對話紀錄,詢問丁○○關於其等討論內容 所指為何,丁○○稱可能是處理網頁跳轉、綁定其餘網頁作為 備援等情(見智易卷㈢第279-284、295-311頁),然觀丁○○ 之回答,不乏:不清楚他們在講什麼……可能要問他們……對話 內容感覺不是在講「楓林網」……要問當事人寫的語法是什麼 等語(見智易卷㈢第283-284、286頁),即丁○○亦不能百分 之百肯定地判斷被告陳柏賢與大陸工程師討論內容之真意。 而被告陳柏賢堅稱該部分對話是與大陸工程師討論設定播放 器之網頁白名單,使其管理之網頁均能使用大陸工程師寫的 播放器等語(見智易卷㈢第474-479頁),且上開對話中確實 曾出現「deplayer」、「播放器」等字句(見智易卷㈢第296 -297、310頁),是被告陳柏賢之辯解亦可能成立,在別無 旁證情況下,無從遽認「8video.tv」、「8anime.ru」、「 8drama.to」、「yandex.im」、「cdns.video」、「kaltur a.com」、「acfun.to 」、「bilibili.to」、「youku.tp 」、「8cdn.ru」均為「8maple.ru」、「eyny.tv」之備援 網頁,或其等上開對話即指設定網頁跳轉之事。 ⒉檢察官所指其餘自動轉址網域若要作為「楓林網」之備援或 是放置侵權電視劇集之網頁,電腦程式語法應為「楓林網」 跳轉至上開網頁,而非上開網頁跳轉至「楓林網」,且跳轉 後畫面應有侵權影音內容。適如現存網站時光機畫面(見智
易卷㈡第273-277頁),呈現108 年3 月6 日「8maple.ru」 歐美劇列表可自動轉址至「fenglin.to」,上址於107 年10 月28日、29日之畫面與「8maple.ru」版面配置與設計高度 近似,均直接呈現盜版電視劇之列表。倘公訴意旨主張上開 網頁均為備援網站,理應可找到雷同之網站時光機畫面,惟 依網站時光機呈現「bilibili.to」畫面(見智易卷㈢第255 頁),實為新聞影音網站,並非可收看電視劇集、電影網頁 ,就「8video.tv」、「8anime.ru」、「8drama.to」、「y andex.im 」、「cdns.video 」、「kaltura.com 」、「ac fun.to」、「youku.tp」、「8cdn.ru」等網頁畫面,檢察 官均未舉證,自無從認定上開網頁均為「楓林網」之備援或 存有本案視聽著作。
⒊依被告陳柏賢與大陸工程師之對話紀錄,比較明確者應係其 等曾欲設定「8maple.ru」可自動跳轉至「bilibili.to」; 「fenglin.to」跳轉至「us.bilibili.to」(見智易卷㈡第2 08-209、222、230頁;智易卷㈢第281-282、304頁),即對 話中之程式語法為「window.location.href」部分,然「bi libili.to」為新聞網站,業如前述,檢察官亦未舉證「us. bilibili.to」存有本案視聽著作,則被告陳柏賢、莊坤憲 等人設定上開跳轉,僅能證明欲將「楓林網」使用者引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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