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附民原告 賴林秀英 年籍與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蔡協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1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馮禹瑄所提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