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陳嘉珮即瑋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大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 111年10月15日 321,200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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