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曾林喜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2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300,000元 AA0000000 曾美珍 2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200,000元 AA0000000 曾啓燈 3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200,000元 AA0000000 曾啓唐 4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100,000元 AA0000000 曾美玲 5 竹北市農會馮濬傑 竹北市農會 111年10月3日 300,000元 AA0000000 曾宥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