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黃明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表:股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1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7-SX-10688-0 1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