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邵陳桂霞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伊為輔助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
萬元,並應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以及聲請人之父母、兩任
配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又本件訴訟費用未
逾三千元,聲請人得由特別代理人依民事事件扶助律師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
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