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3號
SCDV,112,訴,303,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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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被 告 彭子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 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 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立之借據協議書、借款借據暨 設定不動產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 )699,708元及利息,而因兩造所簽立之上開協議書,其中 均於第2條,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該二份協議書影本在卷可可 稽,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上開協議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 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 轄權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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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