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95號
SCDV,112,訴,29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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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劉群峰
被 告 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14日以112 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已於同年2月17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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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