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5號
SCDV,112,補,38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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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林怡均
被 告 張奎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8,09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
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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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