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LIU ARLENE MIAYO劉阿玲
訴訟代理人 陳瑜珮律師(法扶)
被 告 陳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翔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