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曾聲請對被告邱曼菁即饕爺燒臘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參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
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