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36號
SCDV,112,聲,36,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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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楊翊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鄒慧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3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30日、112年1月17日、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 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 正當事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二、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事件,於如主文 所示期日之開庭筆錄,因就證人所述內容有記載簡略之情況 ,而該等未記載於筆錄之內容,對聲請人即被告法律上利 益之維護顯有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該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聲請交付 如主文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 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 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 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 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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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