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6號
SCDV,112,聲,26,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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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朱順隆

監 護 人 朱燕惠
相 對 人 張嘉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時, 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具狀向鈞院聲請抵押物拍賣裁 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2號),即將以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債權 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之訴,系爭抵押物一旦被拍賣,勢難恢 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相關強制執行事件, 於該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核案件繫屬紀錄結果,兩造固有112年 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繫屬本院,惟尚未 經本院為裁定,且迄今兩造間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 ,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暨查詢索引附卷可稽。揆之首 揭法條,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須以強制執行程序業已開 始作為前提。本件相對人既尚未對聲請人提出強制執行之聲 請,則聲請人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顯然尚不存在,本院即無 從為停止與否之准駁。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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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