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54號
SCDV,112,竹簡,54,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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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師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君
被 告 李豐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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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