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54號原 告 陳師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慧君 被 告 李豐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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