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55號
SCDV,112,司繼,155,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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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淑真即被繼承人郭兆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郭兆檀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郭兆檀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兆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自選任為被繼承人郭兆檀之遺產管 理人起,除清查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及債務外,另已向法院聲 請公示催告並登報,現被繼承人部分遺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拍定,為此聲請本院核定本件管理人報酬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 事件法第153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 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 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 觀家事事件法第141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司法院拍定價格查詢結果 影本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 字第1066號與110年度司繼字第112號等卷宗查核無訛,且聲 請人應有預先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與分配之必要,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符合上揭 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進行之工作包含:清 查被繼承人遺產遺債、編列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登報及參 與強制執行程序等,嗣後尚有收發函文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 待完成,遺產管理人所辦理上開職務雖屬瑣碎繁雜,然本件 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衡情以觀,考 量聲請人願擔任無人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並斟酌聲請人 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 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20,000元應屬適 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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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