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9號
SCDV,112,司拍,9,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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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永鴻
相 對 人 葉容利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371,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 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2年2月1日新院玉民寶1 12司拍9字第00330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2年2月1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 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2年度司拍字第9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市 西門 一 451 86 全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1 590 西門段一小段451地號 ------------ 集和街63巷16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64.53 二層:64.53 合計:129.06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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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