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51號
SCDV,112,司司,51,2023030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洲杰凌陽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完結凌陽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15日 就任為凌陽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1 年度司司字第63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司字第165號裁定准許展期112年3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 ,惟因清算期間報表與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尚未全部完成,清 算事務於上開期間未能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3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11年度司司字第16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 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 至112年9月15日完結凌陽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頁


參考資料
凌陽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