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84號
SCDV,112,司促,1884,202303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謝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6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8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同利息起算日(利率) 001 158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2 504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3 504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4 616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5 672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6 810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7 1,169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008 2,216元 111年9月15日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1/1頁


參考資料